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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316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又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從而,未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列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5日以96年度催字第26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惟聲請人當初並未領取該裁定,嗣經聲請補發公示催告裁定後已於97年5月2日刊登民眾日報,今96年度催字第2639號公示催告附表編號1-3共3紙支票,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除權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院96年度催字第2639號公示催告主文第2 項明示聲請人應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該公示催告裁定業已於96年8月23日寄存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於96年9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聲請人即應於96年9 月22日前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始生公示催告之效力,並得據以聲請除權判決。惟查,聲請人遲至97年5月2日方將前開公示催告刊登於民眾日報,此有報紙1 份在卷足參,顯已超過上開法院宣示之20日登報期間,依首揭規定,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至於聲請人固稱其並未於96年8 月間收受前揭公示催告之裁定,經聲請補發後已於20日內登報云云,然如上所述,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既未經送達人退回,而已因寄存送達而發生送達之效力,即應自該時起算公告登報期間,縱使聲請人事後聲請補發公示催告裁定,並於補發後20日內登報,亦無從使已依法視為撤回之公示催告聲請再次發生效力,否則聲請人長期未將公示催告裁定予以登報,於此期間如發生權利發生變動之情形,卻仍允許聲請人執以往之公示催告裁定予以登報,顯然無法保障真正權利人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人未依限刊登公示催告裁定,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其既未經公示催告程序,逕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非法之所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6年9月25日           │XA0000000       │5個月                   │
├──┼─────────┼────────┼─────────┼───────────┼────────┼────────────┤
│002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6年10月25日          │XA0000000       │6個月                   │
├──┼─────────┼────────┼─────────┼───────────┼────────┼────────────┤
│003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6年11月25日          │XA0000000       │7個月                   │
├──┼─────────┼────────┼─────────┼───────────┼────────┼────────────┤
│004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6年12月25日          │XA0000000       │8個月                   │
├──┼─────────┼────────┼─────────┼───────────┼────────┼────────────┤
│005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1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006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2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007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3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008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4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009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5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010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6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011 │甲○○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10,000元          │97年7月25日           │XA0000000       │9個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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