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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8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翔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名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二、債務人名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三、債務人優思康國際新智慧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四、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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