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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5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56號

聲請人
台灣東急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5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