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56號
- 聲請人
- 台灣東急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5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