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街130巷20號2樓
相對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捌佰萬元,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四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付款地在台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25% 計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年利率4.48%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926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8,000,000元 │1,021,286元 │97年5月23日 │97年11月25日│97年11月25日 ││ │ ├─────────┤ │ ├───────┤│ │ │1,071,000元 │ │ │97年11月27日 ││ │ ├─────────┤ │ ├───────┤│ │ │1,187,813元 │ │ │97年12月3日 ││ │ ├─────────┤ │ ├───────┤│ │ │999,003元 │ │ │97年12月4日 ││ │ ├─────────┤ │ ├───────┤│ │ │616,568元 │ │ │97年12月6日 ││ │ ├─────────┤ │ ├───────┤│ │ │420,000元 │ │ │97年11月27日 ││ │ ├─────────┤ │ ├───────┤│ │ │415,800元 │ │ │97年11月28日 ││ │ ├─────────┤ │ ├───────┤│ │ │297,524元 │ │ │97年12月4日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