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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保險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保險字第87號

原告
明珍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9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541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24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條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保險字第8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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