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凱隆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7 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3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 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