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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

原告
太乙環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翔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履行合約所獲之利益,則依該合約工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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