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82號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大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438,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82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438,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