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5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原告
- 乙○○
- 被告
- 富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關於修繕費用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將聲明特定為欲修繕之所在地為何,並表明為何本件原告為甲○○、乙○○二人,被告為富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