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
- 原告
- 甲○○原名白怡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邰有限公司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