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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

原告
甲○○
被告
數位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0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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