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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094號

原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告
成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安全管理契約、侵權行為及民法第468 條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代墊款等情,惟原告上開主張之法律關係不明確,經本院通知補正,原告以準備㈠狀陳明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賠償代墊款,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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