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761 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代達代收人即訴訟代理人陳殷朔律師位於台北市○○○路 ○段39號8樓之6之處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詳本院卷第49、112 頁),上訴人應於二十日內即九十八年八月六日前上訴,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八年八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