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
- 上訴人
-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啟騰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啟騰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