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3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被告
- 弘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龔新傑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家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