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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74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74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江蔡阿嬌│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8年1月20日 │12,603元 │FC0000000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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