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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53號

聲請人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74613~87-ND-74615 │3 │3000│├──┼────────────┼────────────┼──┼──┤│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9444 │1 │333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5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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