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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台灣佑能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八一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八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97年7月1日 │104,975元 │AB0000000 │ ││ │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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