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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同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禾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禾野實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縣新莊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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