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8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839號
- 聲請人
- 台北花園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全部本票之正確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83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全部本票之正確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