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字第35號
- 再審原告
- 凱隆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7 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3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 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