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016號
- 原告
- 太乙環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翔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履行合約所獲之利益,則依該合約工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