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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

原告
寶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1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1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