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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54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5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原告
乙○○
被告
富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關於修繕費用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將聲明特定為欲修繕之所在地為何,並表明為何本件原告為甲○○、乙○○二人,被告為富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55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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