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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

原告
甲○○原名白怡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邰有限公司公司間因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 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4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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