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71號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昆曄賴秀蘭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171號

抗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核字第四六七五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核字第四六七五號事件,為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管轄法院審核事件,經本院以該聲請未由全體債權人提出,於法尚有未合為由,以裁定駁回,揆諸首揭法條,該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7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