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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昆曄賴秀蘭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四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約定每月攤還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八百零四元,伊當時每月平均收入為二萬五千元,尚須負擔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重殘父親,僅能勉強維持生活,詎伊前曾擔任友人保證人,該友人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潤企業公司)五萬元,致伊於九十五年十月遭和潤企業公司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伊自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能清償協商債務,嗣主債務人雖給付伊八萬八千一百四十元,然此乃於伊遭扣薪毀諾後之事,無益於毀諾時財資力之減損,原法院以主債務人已償還八萬八千一百四十元為由,認伊並未因負擔保證債務而有資力重大減損情事,並不恰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抗告人開始更生程序云云。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五、六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抗告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商銀)等無擔保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依協商方案自同年九月十日起每月應繳納一萬五千八百零四元,此經抗告人陳明在卷,並有協議書在卷可考,而抗告人繳付九十五年九月、十月兩期款項後即毀諾,此亦經抗告人自承無訛,核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一致,是依上開規定,抗告人須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始得聲請更生。經查:

(一)抗告人於原審自陳九十五年間每月薪資雖僅二萬五千元,惟於支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重殘父親後,尚能支應協商月付金,足見依抗告人扣押前之薪資條件及財力,依原協商條件償還債務,尚無困難。而抗告人於九十五年間每月平均收入為二萬五千元,此經抗告人自陳在卷外,核與抗告人九十五、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相符,非無可採,抗告人於九十五年十月遭和潤企業公司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亦有本院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北院錦九五執庚字第四七三六八號執行命令在卷可憑,是抗告人因前開扣押命令之執行,每月實際可領取薪資降為約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相較於抗告人原本薪資二萬五千元,固難謂非重大減損。

(二)惟抗告人、配偶賀豫葛及已成年之長女賀鈺婷(現年二十三歲)、次女賀欣柔(現年二十一歲)均為賀樺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分別達三百萬元、九十萬元、三十萬元、三十萬元,此觀抗告人所提賀樺企業有限公司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所載即明,而賀樺企業有限公司現仍存續、營運中,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故抗告人尚有價值三百萬元之賀樺企業有限公司股份,該筆財產已足以清償其總債務一百七十三萬七千四百零五元,用以補足前述扣押命令所造成短時間抗告人每月八千餘元之資金缺口,亦無困難,是抗告人縱遭扣押三分之一薪資,亦不足影響伊清償協商債務之能力。

四、從而,本件抗告人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且並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則抗告人聲請更生,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即屬有間,原法院駁回其清算之聲請,自無不合,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難認有據,爰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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