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0號

上訴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公寓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72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