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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雅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訴人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啟騰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