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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瑜鳳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34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被告
弘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