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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94號

聲請人
新欣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9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7年12月10日 │42,000元 │CPC0000000 │ ││ │中心 │山機場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9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