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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薛中興胡宏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76號

聲請人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龍│98年1月5日 │167,522元 │NJ0000000 │ ││ │乙○○ │江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7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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