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74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74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江蔡阿嬌│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98年1月20日 │12,603元 │FC0000000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