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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48號

聲請人
台灣樂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4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6年12月13日│24,000元 │VC0000000 ││ │行圓山分行│行圓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4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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