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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營業登記事項表(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吳信義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