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台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營業登記事項表(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吳信義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營業登記事項表(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吳信義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