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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

聲請人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巧邑廣告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99年10月5日 │59,467元 │BU0000000 ││ │蘇世昌 │山分行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