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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

聲請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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