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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聲請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民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