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民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