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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20號

原告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應同時具狀陳明本件侵權行為地(檢附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2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