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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5號

原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姚幸如
被告
萬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郭蘊芳.
法定代理人
己○○原名陳佳園.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戊○○原名庚○○.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