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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62號

請求公開道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62號

原告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佳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於臺南市○○路○段279號17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中,雖敘明被告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南港展覽館(下稱南港展覽館)公開展示及銷售原告獨家代理經銷之產品等語,惟南港展覽館之地址係於臺北市南港區○○○路1號,縱原告主張被告係在南港展覽館為侵權行為,亦僅係得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非本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或侵權行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審酌原告於起訴狀中未明確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何暨被告已於99年7月12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灣地方法院,本院認為應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宜,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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