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62號
- 原告
-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佳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於臺南市○○路○段279號17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理由中,雖敘明被告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南港展覽館(下稱南港展覽館)公開展示及銷售原告獨家代理經銷之產品等語,惟南港展覽館之地址係於臺北市南港區○○○路1號,縱原告主張被告係在南港展覽館為侵權行為,亦僅係得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非本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或侵權行為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審酌原告於起訴狀中未明確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何暨被告已於99年7月12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灣地方法院,本院認為應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宜,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