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 原告
- 好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雪
- 原告
- 伸樺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發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智勝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柴健華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陞保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濟全
- 訴訟代理人
- 劉秉恆
- 被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雋泰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智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建字第359 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陞保環保有限公司(下稱陞保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3,217 萬6,304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該債權前經陞保公司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現由本院99年度建字第359 號給付工程款案件審理中,因本件確認訴訟之認定與上揭給付工程款民事事件結果相關,且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99年度建字第35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