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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原告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根川一男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複代理人
江宜臻律師
複代理人
潘則華律師
被告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涼
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