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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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