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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金小上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匡偉陳靜茹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金小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台灣碧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九年度北金小字第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五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決,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及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二0號判例參照。再按為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上訴或抗告費時,不符訴訟利益,小額事件之裁判原則上宜於第一審確定,惟第一審裁判如有違背法令情事者,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自應許其上訴或抗告於第二審,故明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或抗告,從而如仍為上訴,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訴外人Computershare 公司反映未收到被上訴人乙○○送出之申請書,可見上訴人乙○○未依該公司賣股書面指示,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將上訴人之賣股申請表格電郵寄到該公司,以確實將整個交易過被該公司收到,且被上訴人乙○○在未收到交易完成通知時,應知有異,仍未及時進行聯絡及補救,甚於上訴人多次提醒後,亦未予以處理,乃至損害發生,其本人亦承認交易有疏失。上訴人係直接參加被上訴人台灣碧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碧辟公司)之ShareMatch認股計劃,認購其母公司BP之股票,Computershare 公司僅係BP公司之委託交易股票的服務公司,只能視為提供BP公司股交易服務之外包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靜人簽署「THE BP SHAREMATCH PLAN Form ofDirecti on to Sell Shares」後,上訴人僅能由被上訴人乙○○處理賣股事宜,本件非Computershare 公司過失,且其所附之服務條款前言及第一條約並無如原審所言縱有損害賠償亦應對Computershare 公司之意思,被上訴人台灣碧辟公司應概括承受,承擔所有責任。原審以乙○○無過失,且爭執之對象應為Computershare 公司,並未慮及被上訴人乙○○之過失,應予廢棄。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一萬零八百元。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小額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僅就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加以指摘,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之規定具體說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款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金小上字第一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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