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41號
- 聲請人
-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4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匯票號碼│├──┼─────────┼─────────┼──────┼───────┼────┤│001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96年10月25日│美金135.24元 │17378 ││ │限公司 │路分行 │ │ │ │├──┼─────────┼─────────┼──────┼───────┼────┤│002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97年5 月23日│英磅432 元 │24535 ││ │限公司 │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