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29號
- 聲請人
- 安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2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安勤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99年4月12日 │290,000元 │DA0000000 ││ │甲○○ │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