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00號
- 聲請人
- 百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0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8年9月23日 │300,000元 │MSA0000000││ │北分行 陳怡如 │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