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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玖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92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