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1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勝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陸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美金伍萬零柒佰貳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